徐某某,绰号小强,男,汉族,1989年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初中文化,农民
张某某,绰号波叔,大叔,男,汉族,1983年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徐某2,绰号厨子,呆福,男,汉族,1989年,初中文化,农民,
陈某某,男,汉族,1996年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初中文化,农民
王某某,女,汉族,1984年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徐某3,女,汉族,1981年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初中文化,农民
徐某4,男,汉族,1981年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8年11月中旬,徐某某与张某某商议以通过开设虚假博彩网站,诱骗他人投注的方式实施诈骗。
二人共同出资7万余元,由徐某某负责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车辆、联系洗钱团伙;由张某某负责提供诈骗技术和租赁作案房屋,购买生活用品,保管诈骗所得的赃款。
2018年12月下旬,徐某某、张某某招揽徐某2、陈某某、王某某等多人为业务员共同实施诈骗,各业务员工资按照自己所诈骗钱款的15%提成。徐某某将提前购买好的作案工具分发给每个人,由张某某进行诈骗培训并给各被告人指定城市进行诈骗。其中徐某2被指派的城市为陕西省渭南市,陈某某指派城市为云南省文山市,王某某指派城市为湖北省随州市。
另查明,本案侦查期间,徐某某家属退赃150万元,张某某家属退赃90万元,所退赃款侦查机关已退还被害人。被害人李某某出具谅解书对徐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表示谅解。
诈骗犯罪事实
2018年12月下旬,徐某2通过珍爱网认识被害人吉某甲后二人添加了微信。徐某2向吉某甲谎称自己是江西上饶人,在渭南可道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其公司为澳门一博彩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本人经常在澳门为博彩公司赌博网站进行系统维护,知道博彩公司设立的赌博网站的交易内幕。经微信频繁聊天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告知被害人其公司不允许内部人员投注,让被害人吉某甲代为下注。被害人同意后进入赌博网站,后由徐某某通过微信教授被害人在该网站进行投注操作。
被害人投注期间,徐某某、张某某等人一直在后台操控修改博彩网站数据,保持吉某甲操作的账号稳赚不赔。
随后,徐某2怂恿吉某甲在网站开户,并赠送吉2000元人民币的游戏币,指导吉某甲操作赢得160元人民币,并让吉某甲提现成功。
吉某甲提现后对此事深信不疑,又向徐某2所提供博彩网站建设银行卡内汇入200万元并赢取16万元,将216万元提现后更加信任。
吉某甲再次向博彩网站建设银行卡内汇入500余万后虽然不断赢钱但提现时均显示“处理中”。吉某甲共被骗5547841元人民币。
陈某某、王某某分别以同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某458900元、被害人李某某110080元。
上述诈骗所得钱款经洗钱团伙抽成后,徐某某分得赃款170万余元、张某某分得170万余元、徐某2分得75万余元、陈某某分得7万元、王某某分得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记载证明,2019年1月8日被害人吉某甲向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报案称,其被一微信好友诈骗500余万元,华州分局于当日立案侦查;2019年1月9日张某某向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公安局锦屏派出所报案,称其被一微信好友诈骗480500元;2019年1月9日被害人李某某向湖北省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西城派出所报案,称其被微信网友诈骗120000元。
2、被害人吉某甲陈述:
2018年12月底,她在珍爱网认识一网友并加了微信微,对方自称江西上饶人,在渭南市渭南可道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信号为xxxx。微信聊天中对方说他在澳门,是一个IT工程师,在一个赌博公司上班,知道赌博公司的内幕,因为公司不让内部人员加入投注,就让她帮忙投注。她按对方说的投注了好几天,发现确实稳赢不赔。之后对方让她在游戏里申请了一个账号,并在她的账户上冲了2000元的游戏币,说是给她的报酬。之后她用这2000元,玩了一回并赢了160元的游戏币,并成功将这2160元提现。后来她想再次确认一下赌博网站是不是真能提现,就在2019年1月6日的时候往赌博网上的账户里分四次存了200万元,又赢了16万元,她试着提现,没过几分钟216万元就到自己银行卡上了,这回她就更加信任这个网站了。之后她连着三天往账户里面存了500多万,并按对方说的一直在赢钱。2019年1月8日下午,她通过手机再次登录游戏后,想要把里面的钱取出来,但是发现怎么取都取不出来,而且里面一直显示“处理中”。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2018年12月25日14时许,她在 “珍爱”交友软件上认识一名江西男子并添加了微信。对方自称是在文山的一个计算机公司,做IT技术。之后聊了一个星期左右,对方给她发了一个叫“云顶国际,广东快乐十分”的赌博平台。她按照对方提供的账号和密码登录进去,对方教她怎么下注及提现,她用对方的账号密码玩了两三天。2019年1月5日至7日她多次向平台充值共计480500元。2019年1月8日20时许,她准备把钱提现时,发现平台进不去了。她才发现被骗了。她被诈骗了480500元钱。对方微信网名,相识是缘,微信号,1j17754780621。
4、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2018年12月27日下午,一男子添加她的微信,自称在青岛鼎晟天下电子商务公司随州分公司工作,是“快乐十分”的维护网站人员,说可以让她赚点零花钱。她根据对方的提示操作后,第一次往里面投资了16000元,当天就把钱提出来了,赚了1200元钱。第二天,该男子让她往该网站里面投资了4万元钱,当天她又把钱提出来了,赚了4000元钱。第三天,该男子让她往里面投资8万元钱,她就投了8万元钱进去,这名男子让她不要提出来,次日再提。第四天,该男子让她再往里面投资钱,她就往里面投了4万元,当天她想提出来,结果提不出来了,她给该男子发微信,这名男子不回答,她再上该网站后发现该网站关闭了。她一共被骗了12万元钱左右。
5、证人吉某乙证言:他与吉某甲是亲姐弟关系。2019年1月6日,吉某甲找他借钱说要投资做生意,先后借了91万,其中包括他透支卡里的40万。
6、证人段某某证言:有一个湖南人让他帮忙开了三张银行卡,开卡登记的时候登记了另一个手机号,一张银行卡给他800元好处费,加上手机卡一共给他微信转了3000元。湖南人当时给他说用他的卡是用于公司转账。
7、证人刘某某证言:他帮徐某某办理并买过许多银行卡。2018年10月底的时候,他在景洪一个叫段某某的手里买过三张银行卡,他还让他妈谭桂英办了一张建行卡、他哥刘国舜办了一张邮政卡、他自己办了一张农行卡,都给了徐某某,徐某某给他按照一张卡1200元算。徐某某的手机号码是1511388XXXX,微信号是xuxxxxx,微信昵称叫暗战,微信显示地区是福建厦门。
8、证人徐某某证言:他帮一个叫“阿某某”的人购买过银行卡及开卡时预留的手机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一个银行卡含开户手机卡算3000元,一个微信账户300元,一个支付宝账户500元。他从刘某某处收过银行卡。刘某某总共给过他四、五次卡,刘某某自己也办过卡,还用他妈妈、他哥哥的身份证分别办过卡。阿某某在网上做赌博,年龄35岁左右,福建泉州人。
9、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段某某建行卡交易明细证明,被害人吉某甲于2019年1月6日至8日分13次共向段某某建行卡汇入720万元,段某某建行卡于2019年1月5日至6日两次共转给吉某甲2162159元,吉某甲共被骗5547841元;被害人张某某于2019年1月5日至7日分12次向段某某建行卡汇入480500元,段某某建行卡于2019年1月5日一次转给张某某21600元,张某某共被诈骗458900元;被害人李某某于2019年1月5日至7日分5次向段某某建行卡汇入174000元,段某某建行卡于2019年1月5日转给李某某63920元,李某某共被诈骗110800元。
10、徐某2供述:
他和徐某某从小就认识,张某某是2018年5月通过徐某某认识的。2018年12月,徐某某让他去做饭,一天200元酬劳。刚开始几天他就是做饭,后来徐某某给了他一个黑色手机,手机里有注册好的微信和珍爱网软件,然后张某某、徐某某一起给他教如何加人,骗取他人信任,进而骗取钱财的流程。他们让他在珍爱网找陕西渭南的女性聊天。在聊天的过程,他自称是一名IT工程师,正在给一个赌博公司做项目,知道这家公司有漏洞,但公司不允许内部投注,所以让被害人帮忙投注,然后怂恿被害人自己建立账号,往账号投钱。至于给被害人返现或者将被害人钱财取走,都是徐某某和张某某在操作。2018年12月底,他在珍爱网认识了一个渭南姓吉的企业家,要了她的微信,给她说这家赌博公司的漏洞是游戏每天中午1点到1点30分,每晚8点到8点30分,这两个时间段可以压两把,单双一起压,保证必赢。然后徐某某用他的手机给她发了一个链接,然后她就问他如何操作,他就把手机给了徐某某,徐某某和张某某就用手机教姓吉的这个人如何操作,后来他就一直跟她聊天,如果聊到需要投注这些话题他就把手机给张某某、徐某某他们,让他们跟姓吉的聊。后面这个姓吉的人给账号充值的多少钱,他也不清楚。1月8日徐某某和张某某告诉他说要散伙,还告诉他渭南姓吉的女性投了500多万,第二天徐某某在汕头给了他一个黑色手提式行李包,里面装了75万现金,拿了这些钱他们就散伙了。作案时,住的房子里有徐某某,张某某,“小鬼”,“疤脸”,“英姐”,他,还有两个广西人,两三个不认识。2019年1月底,张某某说急需用钱,他从之前分的75万中拿出40万现金给了张某某,在福建安溪县给他的,剩下35万我就用于日常吃喝挥霍了,花光了。
11、陈某某供述:
2018年12月20日左右,他来到广东省揭阳市一个税务局的门口,被张某某接进税务局小区的一栋楼。到了后,张某某给他做了业务培训,徐某某给他一个VIVO手机,手机上有个下载好的珍爱网APP,里面有注册好的珍爱网账号,让他负责云南省文山县,在APP里搜索负责区域目标33至43岁的女性,然后向每个女性打招呼,自称是云南省文山县一个公司的工程师,以聊某某的名义早中晚三次给加微信的女性打招呼问好,如果有女性和他交流,他们就聊生活聊人生之类,慢慢聊熟就以男女朋友自称聊某某,这个阶段一般从加微信到聊某某大约有两周左右,然后他们看时机成熟了,张某某就教他怎么由感情聊到赚钱,然后一点点向上钩的女性讲述他是澳门一家网络赌博公司的系统维护工程师,说网站每天不固定的时间有漏洞,为了让对方相信,他让对象女性先用公司提供给账号在每天漏洞期间玩几次,赔率大约是2比2.08,投入2000元可以赚160元。对方用他的账号玩过几次后一般都深信不疑,然后教导对方自己在他发的“赌博网址”上注册账号充值,引诱对方不停的充值。“赌博网址”是老板小强给他的,“赌博网址”上的充值卡号是徐某某的。他在这个房子工作了20天左右,微信上一共加了10几个女性,成功诈骗了一个女性客户,当时这个女性自称是云南文山县的一个公务员,这个女客户刚开始就充值了5万元一笔,后面聊天过程他经常请教张某某和徐某某,他俩有时用他工作的手机亲自回复,有时是口述,他打字回复那个女性。他最后工作完要离开时,听徐某某和张某某说这个云南的客户最后一共充值了49万多,他按15%提成获得7万4千元。大约是我离开前几天,徐某某说厨师搞了一笔金额很大的业务,在百万以上,他看徐某某很高兴。第二天他在客厅又听见他们说厨师的那个女客户又充了进来了,但是具体多少他不清楚,当时客厅就是徐某某、张某某、徐某2等几个人。
12、王某某供述:
2018年12月中旬她从安溪县汽车站坐车到揭阳,徐某某接她并带进地税局旁边巷子里的一个小区的9楼电梯右手边的出租房里。到了后,徐某某和张某某就给她一个手机和一个“珍爱网”账号,让她专门加湖北随州的女性聊天,取得信任之后就推荐一个赌博网站给对方,让对方帮忙在里面玩,之后就让对方自己在里面充钱去玩,到了充钱之后就交给徐某某和张某某去操作。她在珍爱网上认识一个人并加了微信,在聊天过程中了解到对方好像是在随州开中医馆的,她每天跟对方打招呼,获取对方的信任,然后跟对方说自己是IT工程师,给一家赌博公司做后台支撑,知道这家赌博公司有漏洞,但是不能自己下注,让对方帮自己下注,这样引诱对方注册账号并给网站上充钱。对方按照那个网站上面充钱的方式,网站上有银行卡号码,是建行的一张卡,往卡里充钱,具体是谁的卡我不清楚。她走之前对方一共向网站充了14万元左右.她提成获得2万元。这些钱日常花销和还款都用完了。
13、徐某某供述:
他和张某某是一个村的,2018年10月份左右,他们在蓝田乡吃夜宵,过程中他们就聊到想一起赚点钱,他就提出说搞诈骗来钱快,张某某也同意了。之后他俩就开始招人和弄网站、找洗钱公司之类的东西。做网站的人和洗钱团伙的联系方式是一个叫阿超的人提供的。2018年12月份他们开始骗钱。徐某2负责陕西这边,他给徐某2讲了具体按什么步骤骗那些女的后,过了几天,徐某2给他说有个女的往里面充了200万,然后他们给那个女的返还了216万让她提现,后来这个女的直接充进来500多万。陈某某主要负责对云南省那边的人进行诈骗,骗了大概50万左右。王某某负责湖北随州,骗了10多万元。这些钱都是冲到了段某某的银行卡上。骗的这些钱,给了阿超两百万,他和张某某各分得170万左右,徐某2分得75万元左右,陈某某分得7、8万元,王某某分得2万元左右,给徐某4跑路费1.5万元,洗钱的提成拿了65万左右。他把150万存起来了,还了十来万的债,剩下挥霍了。
14、张某某供述:
2018年农历十一月左右,他和徐某某一起喝酒时认识一个叫超哥的人,期间超哥问他和徐某某要不要一起做诈骗。过了几天,他和徐某某在汕头欧丁市场就商量跟着超哥做一下。他负责租房子,徐某某负责购买手机、电脑等设备和网站后台操作,他俩都招人。同时,去和吴总的公司联系,那个公司给了他们一个网址,就是赌博网站。徐某某刚开始招到徐某2等四个人,后来又招来王某某等人,一共十五六个人。他和徐某某就给招来的人每人发一部之前买好的手机,手机上已经注册登录好珍爱网APP和微信,并教他们以软件工程师的身份去找特定的地方人进行聊天,比如徐某2找陕西渭南的单身女性,陈某某找云南文山的单身女性,王某某找湖北随州的单身女性。教招来的人如何与对方建立联系、取得信任,向对方自称在澳门给赌博公司做维护,知道赌博公司的漏洞,但因为赌博公司不让内部人员投注,想请对方帮忙下注赚钱等,怂恿对方投注充钱。2018年12月到2019年1月初,他们一共作案成功二十起左右,大概赚了700万左右,其中给了阿超200万,员工工资按照百分之十五提成,剩下的他和徐某某平分。他拿了170万,其中40万他让他老婆拿去还房贷了,剩下的130万被他拿到国外去挥霍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2019年1月6日,徐某某联系好洗钱团伙,将段某某建行卡XXXXXXXXXXXXXXX1301的赃款以网银转账形式打入洗钱团伙提供的XXXXXXXXXXXXXXX3977卡内。洗钱团伙收到赃款后,通知徐某某下午3点左右在福建省安溪县高速路口“洗某刷”洗车店门口接收现金。徐某某联系徐某4,告诉其取钱地点及暗号。徐某4到达取钱地点后与洗钱团伙接头并取得赃款,清点无误后向徐某某汇报。徐某某又指使徐某4前往福建安溪县约克阳光小区门口,将钱交于张某某妻子徐某3处。同时张某某联系徐某3让其去约克阳光门口取钱。徐某4将钱交给徐某3后,徐某3将赃款拿回家后清点,清点后向张某某汇报数额。徐某某、张某某、徐某3、徐某4于2019年1月6日至1月8日,分四次以同样方式将总共500余万元将从洗钱团伙手中转移并交于徐某3保管。2019年1月8日,徐某3从家中藏匿的赃款中取出40万现金,偿还名下房屋贷款。同日,徐某某与张某某商议以每天5000元给与徐某4酬劳。在2019年1月8日最后一次取钱转移赃款时,徐某4从中取出15000元留做酬劳。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徐某4供述,徐某某是他堂弟。2019年1月初,他帮徐某某送过四次钱。第一次是在刚吃完中午饭13时左右,徐某某微信联系他,说叫他去安溪县高速路口的“洗某刷”车行门口取东西。他到了洗某刷洗车行门口后,有一个男的开一辆没有车牌的银白色起亚车过来,给了他一个透明的塑料袋子,里面是一捆一捆的钱,他打开袋子数了一下大约有一百多万元现金。徐某某又让他把钱送到安溪县约克阳光小区门口给张某某的老婆。他到约克阳光小区门口以后等了三四分钟,过来一个女的敲他的车玻璃,说是张某某的老婆,他就把钱给她了,后来他才知道她叫徐某3,是张某某的老婆。第二次是第一次取钱后的第二天中午13点左右,还是在高速路口那个“洗某刷”洗车店门口,还是第一次给那个男的开车过来,这次给的是一个银灰色的旅行袋,是布做的,他打开数了一下也是有一百多万,他按照徐某某说的又把钱送给张某某的老婆。第三次是在第二次取完钱之后当天晚20点左右,徐某某又叫他继续去高速路口那里取钱,这次还是前两次那个男的开着同一辆车过来,这次还是用第一次那种黑色的不透明塑料袋装着,他数了一下总共大约有100万左右。他数好以后按照徐某某说的,还是去约克阳光小区门口把钱给了张某某的老婆。第四次取钱是在第三次取钱之后的第二天中午14点左右,徐某某给他说去高速路口那边取钱,也是在安溪县高速路口那个“洗某刷”洗车店门口,同一个男的开着前几次那辆起亚车给他一个旅行袋,袋子是银灰色的,是布做的那种,他数了一下大概有100多万。他数好以后跟徐某某说钱数好了,这次徐某某跟他说叫他直接从里面取15000元,说这是给他的跑腿费。然后叫他把剩下的钱还是拿到约克阳光小区门口给了张某某的老婆。
2、徐某3供述,2019年1月份,张某某给她打电话让下楼到小区门口去取一笔钱。他到约克阳光小区门口看见一个陌生男子手里提了个黑色塑料袋子上来问她是不是金波的妻子,她说是,对方就将装有钱的黑色袋子给她了,她就把装有钱的黑色袋子放在家里,打开塑料袋,看到很多钱,她当时看到这么多钱,就害怕、心慌,想着钱的来路不正,因为张某某上一次就是因为骗钱被新疆警察抓了。第二天下午2点左右,她就从那堆钱里面拿了40万到大同路上的兴业银行就把40万元的银行房贷全还完了。后来她又取了几次,取了多少钱记不清了。
3、徐某某供述,被害人将钱打进段某某卡后,他就联系洗钱的,把骗的钱全部打给洗钱的提供的银行卡号里。他联系徐某4让去安溪县高速路口那个“洗某刷”洗车店门口从洗钱的取钱,徐某4把钱数了以后会给他汇报钱数是否符合,核对好以后,他就让徐某4把钱送到张某某妻子那里,然后张某某就会给他妻子徐某3打电话,告诉徐某3去约克阳光小区门口去取钱。徐某4会通过微信告诉他把钱已经交给了徐某3,徐某3也会给张某某打电话说钱取到了,张某某就会告诉徐某3应该是多少钱,让她把钱拿回家数,数好以后徐某3就会给张某某打电话告诉张某某钱数是否正确。徐某4帮忙取了4次钱,分别是2019年1月6日下午一次,1月7日下午一次,晚上一次,1月8日晚上一次。
4、张某某供述,洗钱公司是徐某某联系的。洗钱公司把钱洗好后,徐某某安排徐某4去取钱,再送到安溪县约克阳光小区给他老婆徐某3。他让他老婆从徐某4处把钱拿回家数一下再告诉他是多少钱,然后让他老婆把钱放家里就行了。
综上,徐某某、张某某对全某某负责,诈骗金额为6116821元,违法所得均为189余万元;徐某2诈骗金额为5547841元,违法所得75万余元;陈某某诈骗金额为458900元,违法所得7万余元;王某某诈骗金额为110080元,违法所得2万元。徐某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为500余万元;徐某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为500余万元,违法所得15000元。
对于徐某4辩护人所提徐某4第一次不明知所取是钱的辩护意见,经查,有徐某某、张某某、徐某4、徐某3的供述能够证明,徐某4对徐某某个人情况比较熟悉,其每次取钱均予以清点后向徐某某作汇报,后又按照徐某某指使将涉案钱款转移至徐某3处,足以证明其明知所取是赃款,该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徐某2、陈某某、王某某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徐某2、陈某某、王某某为被招揽为一般业务员,听从徐某某和张某某指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对于辩护人所提张某某、徐某2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某某、徐某2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徐某某、张某某、徐某3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上述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法院裁定:
徐某某伙同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构建虚假赌博平台,招揽徐某2、陈某某、王某某等从事诈骗业务,徐某某、张某某、徐某2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陈某某、王某某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徐某4、徐某3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徐某某、张某某、徐某2、陈某某、王某某、徐某4、徐某3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徐某某、张某某系策划者、组织者,属主犯,依法应对全某某负责;徐某2、陈某某、王某某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徐某某、徐某2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张某某、徐某2有自首情节,陈某某、王某某、徐某4认罪认罚,徐某某、张某某、徐某3积极退赃,徐某某有坦白情节,对张某某、徐某2、陈某某、王某某、徐某4、徐某3、徐某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二、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三、徐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四、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五、徐某4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六、徐某3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七、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八、对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并按比例返还各被害人。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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