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小米科技公司诉深圳小米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据悉,小米科技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3 月,在手提电话等商品上注册第 8228211 号“小米”商标,并对其商标、字号进行了大量宣传与广泛使用。
深圳小米公司在后成立,其在天猫平台开设店铺,公开进行招商合作,并将他人生产的商品标注自己为制造商进行对外销售。深圳小米公司在该店铺中销售充电器、移动电源、风扇、按摩仪等 182 款被诉商品,商品销售页面均标注“小米数码专营店”,其中 114 款被诉商品的销售标题中标注“小米数码专营店”“小米专营店”“小米”,法院依职权向天猫公司调取了该店铺近三年的交易数据显示,以上 182 款被诉商品的销售金额共计1. 54 亿元。小米科技公司主张深圳小米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深圳小米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3000 万元。
最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深圳小米公司在涉案 114 款被诉商品销售标题中标注“小米数码专营店”“小米专营店”“小米”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销售金额共计1. 35 亿元。法院根据小米科技公司的申请,作出书证提出命令裁定,责令深圳小米公司提交其进货交易凭证等证据,但深圳小米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故推定小米科技公司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以同行业企业的利润率30.78%确定本案利润率。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深圳小米公司的使用方式、经营方式等,酌情认定涉案商标对被告获利的贡献率为30%。深圳小米公司明知涉案商标仍故意侵权,侵权行为时间长、范围广、规模大、侵权获利巨大,且同时实施多种侵权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故综合上述因素确定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据此计算商标侵权赔偿数额为 3740 万余元。在此基础上叠加不正当竞争赔偿部分的赔偿数额及合理维权费用后,已经超出本案诉讼主张,故判决全额支持小米科技公司 3000 万元的诉请。
据澎湃新闻报道,2月11日,原告小米科技代理律师称,原被告双方均不上诉,目前案件已经生效进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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